国卫办疾控发〔202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医疗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各分属、各直属海关,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维持我国疟疾消除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计划》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3部门制定了《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移民局综合司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办法目的 为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维持我国疟疾消除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参与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相关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工作原则 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快速精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采取“及时发现,精准阻传”的工作策略,以监测工作为重点,执行消除疟疾“1-3-7”工作规范,及时发现疟疾输入病例并规范治疗,科学开展疟疾再传播风险评估,有效处置高传播风险疫点,阻断疟疾输入再传播。
第二章 能力保持
第四条 首诊负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询问不明原因发热病人的境内外旅居史。对2年内有境外疟疾流行区旅居史和不明原因发热的病人,应当进行实验室疟疾病原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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